為了打擊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價格違法行為,國家發改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并于2010年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份征求意見的《特別規定》只有13條,1500字左右。我很快就讀完了全文,并且發現這個《特別規定》特別的不靠譜——

比如《特別規定》第三條規定:“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在接下來的第四、第五、第六條中,各種情形的處罰都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看到這樣的規定,我真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因為《特別規定》是國家發改委制定的規章,其中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也就是說價格主管部門(一般就是各級發改委)是此規的執法主體,怎么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呢?國家發改委的規定能約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執法系統嗎?

政府的職能是有分工的。現代政府的各職能部門應該各司其職、職責明確,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如果問題嚴重到了某種程度,確實需要幾家執法部門共同行動,那也應該由幾家部門聯合出臺規定,或者由國務院牽頭立法,國家發改委怎么能把腿伸到別人被窩里呢?

最不可思議的,還是《特別規定》的不確定性。此規開宗明義,是為了打擊“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價格違法行為。其中第二條還專門規定“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停止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此規只在“價格異常波動”的時候才適用。可是,“價格異常波動”的標準是什么?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它關系到違法與否以及是否處罰的問題,但《特別規定》并未就“異常”作出明確規定。那么,經營者或者單位怎么去判斷,價格主管部門又怎么去執行呢?

以前有幾個時期,曾被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出現了“價格異常波動”,比如前一段時間的綠豆、大蒜等農產品大幅漲價,兩三年前豬肉、食用油等價格上漲較快。前不久,國家發改委還對吉林玉米中心等幾家企業作出了非常嚴厲的處罰。但從來沒有人說過“異常”的標準是什么?事實上,前段時間的綠豆等價格波動是否“異常”也是有爭議的,有人就認為那是價格的正常波動,符合市場的規律。就在處罰規定宣布不久,近日大蒜等農產品的價格再次大幅上漲,也證明了供求關系是價格上漲的主要因素。

界限模糊甚至沒有界限是法制或制度的大忌,因為受制者不知道該在哪里止步,執法者也不知道何時應該出手。如果經營者像平常一樣制定或提高價格卻不意踏進了“雷區”,豈不是太冤枉?如果什么情況下祭出“異常”這把劍完全由執法者隨意認定,豈不是太可怕?

我知道,《特別規定》只是一個“征求意見稿”,但它已經經過了國家發改委的研究和審查。如此不靠譜的規定竟拿出來征求意見,真是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