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停止福利分房十多年后,仍然有一大批人游離在房價暴漲的潮流之外,享受住房供給雙軌制帶來的優惠和便利。很多黨政機關、大專院校、大型國有企業等,一直在不斷嘗試著各種形式的“自建住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認為,“住房上的超國民待遇危害極大,不僅會造成新的社會不公,而且導致尖銳的社會矛盾。一些國家歷史上在公務員住房問題上的不慎做法曾引發嚴重的社會危機甚至政治危機,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福利分房”明明早已停止,形形色色的“自建住房”卻讓它借尸還魂;無數老百姓正在瘋漲的樓市中苦苦掙扎,少數公仆們卻在超低價的住房里陶陶自得。市場化改革之前的福利住房還是只租不售的,職工并沒有產權;而現在的“自建住房”卻是有產權的,職工一次性獲得的利益更大。這種“超國民待遇”簡直就是對“權為民所用”的踐踏!

那么,這樣一種公然違背權力道德的行為為什么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回顧近年歷史,就可看出端倪——

以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報批立項、由單位自行建造并定向出售的住房,大約是從2003年開始出現的,這也正是上一輪房價瘋漲的開始。也就是說,剛剛感受到高房價的壓力,權力立即就作出了自利的反應。2006年8月,原建設部聯合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但這一文件并沒有阻止事實上的“福利分房”的回潮。2007年,國務院出臺文件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從相關部委的通知,到國務院的文件,可以說是三令五申,禁令的規格也提高到了最高層次,這原本是為了制止以經濟適用房之名行福利分房之實,但實際上在禁的同時卻開了個“口子”。比如國務院的文件在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同時,又規定“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這意識著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還是可以搞,只是不能新征或新買土地,而這根本就難不倒根深葉茂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因為它們以前積攢了大量的無償劃撥的土地;即使沒有富余的土地了,也可以先占用辦公用地……這樣的文件下發之前,搞集資合作建房全部都是違規的,現在反而有一部分是合規的了。

細讀國務院的規定,“各級國家機關”是被“一律”禁止的,即不管土地是不是新征或新買的都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但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口子”一開,國家機關豈肯落于人后,于是發展到目前這種“一潰千里”的局面。

誠然,權力不受監督仍然是“超國民待遇”的根源。但在監督缺失的情況下,“政策口子”無疑助長了“福利分房”的回潮。因此,要遏制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這一不正之風,首先必須堵上政策上的“口子”,即禁止所有國家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自建住房,不管土地是不是新征或新買的,也不管出售的對象是不是經濟適用房對象——如果國有單位里確有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職工,他們也應該像普通市民一樣去申購政府統一建造的經濟適用房。